《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倡导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导致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合降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买卖种类、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原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降低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对于超出实质损失30%的违约金不适合全部调整到等同于实质损失,而应当调整到大于或等于实质损失但小于或等于超出实质损失30%的幅度内。不然的话,将致使违约金约定得越高实务中反而被调减得越低得失衡结果。
2、对商事主体降低违约金的请求应该比民事主体愈加严格,应当体现出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差异。民事案件中更看重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对普通老百姓的呵护;而商事主体应当愈加理性,商事案件中看重意思自治,体现对合同自由的尊重。
3、对于格式条约提供方违反格式条约的约定致使该方自己需要承担高于实质损失的违约金的,在审察其提出的调减违约金倡导时,应当考量格式条约提供方自己提供格式条约的问题,在调减违约金时愈加慎重。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