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一同财产的现象数见不鲜。日前,泰山区法院在审理一块离婚案件时,对拒不申报夫妻一同财产、构成隐藏夫妻一同财产的一方作出少分财产的处置,有效地保障了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阴某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诉至本院,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为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定一同财产范围,提升案件审判效率,承方法官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指按期限内,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一同财产。阴某某按时申报了其个人名下的夫妻一同财产,李某某未予申报。法官对其多次催促、深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其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将构成隐藏夫妻一同财产行为,在依法分割一同财产时将予以少分或不分,但李某某仍拒不申报财产信息。对此,法官依法调取了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买卖明细,并在实质分割一同财产时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隐藏夫妻一同财产行为,对原、被告的一同存款酌定李某某分得40%、阴某某分得60%。李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泰安中院近日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今年以来,泰山区法院岱庙法庭在审理离婚、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全方位推行夫妻一同财产申报规范,已发出542份《夫妻一同财产申报令》,对于最大限度地查明当事人财产情况,防范和遏制隐藏、转移夫妻一同财产行为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法官说法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新修订的《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行,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一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上述规定,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一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概念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一同财产,是不履行法概念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备隐藏夫妻一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状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